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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6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驰、蒋洁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驰,蒋洁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6120号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90号。法定代表人:王才有。委托代理人:黄海东,系公司员工,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周驰,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蒋洁如,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驰、蒋洁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申请缓交或免交的手续。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