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洪子崎与深圳市放牛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子崎,深圳市放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1904号 申请执行人:洪子崎,女,1989年11月8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放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电子科技大厦B座13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G。 法定代表人:陈鹤彦。 关于申请执行人洪子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放牛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0000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子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称其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人已依照和解协议支付申请人3.5万元,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与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余下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2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6)粤03民初82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振 宇 审 判 员 白 田 甜 代理审判员 黄 泽 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