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石玉敬与招远市焦格庄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敬,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焦格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250号 原告:石玉敬,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焦格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永利,村委主任。 原告石玉敬与被告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焦格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石玉敬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玉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玉敬撤诉。 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石玉敬负担。 审 判 长 王婧洁 人民陪审员 庄国欣 人民陪审员 邹孟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笑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