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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少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潘少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669号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西,该公司员工。被告:潘少卿,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少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普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