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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发东因与被上诉人兴城市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发东,兴城市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1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发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徐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瑞。上诉人于发东因与被上诉人兴城市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劳务合同存在;原审判决已经认定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仍确定案由为劳动争议,明显错误;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合议庭成员应该全员、全程参加庭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发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牛广兴审判员  郭逸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燕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