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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衍春、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衍春,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崔衍春,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东环路799号。法定代表人:刘维亭,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崔衍春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78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7540.4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赵志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谭夕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