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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海与被执行人谭德兴、邓晓燕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海,谭德兴,邓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海,男,1941年1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谭德兴,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邓晓燕,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李明海与被执行人谭德兴、邓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德兴、邓晓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海因与被执行人谭德兴、邓晓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04执46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谭德兴、邓晓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明海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晶执行员 刘 君执行员 董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