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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执监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万白兴与竹溪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白兴,竹溪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执监113号申请执行人:万白兴,男,汉族,1959年6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竹溪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70753585。法定代表人:敖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竹溪法院)执行的(2016)鄂0324执55号万白兴与竹溪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竹溪法院及当事人申请,且查封的房产在十堰市城区,由本院执行有利于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 琼审判员 殷 涛审判员 李晋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