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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郭艺红与连云港市盛旭物资有限公司、连云港丰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艺红,连云港市盛旭物资有限公司,连云港丰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泰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素珍,邱胜龙,高志翔,武传玲,王绪平,邱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311号申请执行人郭艺红,女,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盛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28号F区8号。法定代表人王素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丰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28号B13-14号。法定代表人高志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泰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28号C区2号。法定代表人王绪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素珍,女,1964年6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邱胜龙,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高志翔,男,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武传玲,女,195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绪平,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邱胜霞,女,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郭艺红诉被告连云港市盛旭物资有限公司、连云港丰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泰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王素珍、邱胜龙、高志翔、武传玲、王绪平、邱胜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多处房产,但均系轮候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4311号案件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更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