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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爱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057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男,系该公司潘市支行行长。被告:邓爱军,女,1975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