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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10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军,男,1995年5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5月30日、2014年5月23日、2015年3月1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1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鹿城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凌晨2时39分许,被告人王军翻墙进入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在一楼值班室盗窃被害人徐某的一部华为牌Mate9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一只钱包(内有银行卡及身份证),盗窃被害人戴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后在双屿街道办事处大院保安亭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的一部0PP0手机(价值人民币670元)、一只黑色GUCCI手表(无法估价)、两张银行卡、人民币700元以及一个背包。2017年6月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瑞安市后垟路“xx网吧”抓获被告人王军;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上述三部手机、两张银行卡、GUCCI手表、人民币580元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军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戴某、李某的陈述、手机三部、GUCCI手表一只、银行卡四张、人民币580元、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楼道监控视频(当庭播放)、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军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及其他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李某;继续退赔其他违法所,返还被害人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德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霞瑞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