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开发申请执行李步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发,李步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李开发,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白坪安置房小区18号楼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李步有,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北区。本院在执行李开发与李步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开发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步有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8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