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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金芝、丁洪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芝,丁洪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芝,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丁洪彦,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聊民五终字第28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民五终字第282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