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7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红珍与王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珍,王一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574号原告:徐红珍,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新洲区。被告:王一兵,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受理原告徐红珍与被告王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红珍于2017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红珍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珍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徐红珍负担。审判员  傅国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