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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与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444号原告: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蜀风村。法定代表人:刘桂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永华,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山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家鑫。原告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