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7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与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444号原告: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蜀风村。法定代表人:刘桂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永华,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山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家鑫。原告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世兴达(福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柯桥恒松针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