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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孝翠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南京鼎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孝翠建材经营部,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南京鼎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095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孝翠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义务小商品城B区14幢1层31、32号。经营者:韦孝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胄军,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73978561G,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工业开发区88-2号。负责人:庄斌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曦,1975年9月4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南京鼎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65590-X,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养回红村174-1号403室。法定代表人:陈德财。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孝翠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南京鼎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孝翠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南京鼎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孝翠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孝翠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孝翠建材经营部负担;鉴定费9680元,由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