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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修祥、许振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修祥,许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刘修祥,女,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许振顺,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