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金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生。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执行赵金生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177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房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