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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永茂与李晴、高关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茂,李晴,高关胜,衡水市安逸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626号原告:刘永茂,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晴,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高关胜,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第三人:衡水市安逸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原衡水市桃城区安逸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三徐庄。法定代表人:张立通。原告刘永茂与被告李晴、高关胜及第三人衡水市安逸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永茂以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并已签订协议书,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刘永茂负担。审判员 扈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冬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