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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樊皓月与郑敏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皓月,郑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樊皓月,女,生于1999年2月8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郑敏良,男,生于1977年5月8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樊皓月与被执行人郑敏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敏良赔偿1910元,并负担受理费15元。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敏良履行给付19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