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崇亮、杜中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崇亮,杜中平,朱崇伟,邹春喜,朱崇任,朱桂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77号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城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周亘亮,董事长职务。被申请人朱崇亮,男,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杜中平(系朱崇亮之妻),女,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朱崇伟,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邹春喜(系朱崇伟之妻),女,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朱崇任,男,汉族,住娄底市。被申请人朱桂全,女,住娄底市。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崇亮、杜中平、朱崇伟、邹春喜、朱崇任、朱桂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查明:2015年9月7日,被申请人朱崇亮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73812115170217号的《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融资合同》,约定融资金额为100万元,融资期限自2015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6日;2015年9月7日,被申请人朱崇亮、杜中平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73812115220217号的《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0.8%,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分期还本。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朱崇伟、邹春喜、朱崇任、朱桂全就前述借款合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对朱崇亮、杜中平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之后,申请人依约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朱崇亮、杜中平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现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难以执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利。被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有效担保,足以保证今后能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协议,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否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双峰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幸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