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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9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李春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李春宝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9574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法人代表:梁伯雄。被告:李春宝,男,汉,1962年8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美玲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家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