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屈勤、符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勤,符玉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3362号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鹿邑县城关镇新通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邵群。被告屈勤,女,45岁,1971年9月14日,地址:鹿邑县,被告符玉杰,男,47岁,1969年9月29日,地址:鹿邑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勤、符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杨雪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