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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于化平等与张立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化平,张君武,张立国,刘芳,李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于化平,男,汉族,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张君武,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立国,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李相清,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化平、张君武与被执行人张立国、刘芳、李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