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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4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盈智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张新,李文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80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1509室。法定代表人:马文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素艳,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一层102、103、104号。法定代表人:侯洋。被执行人: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升平大道东336号。法定代表人:何伟强。被执行人:华盈智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宁悦路8号。法定代表人:白建华。被执行人:张新,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影,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盈智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张新、李文影公正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盈智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张新、李文影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查封张新名下×××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盈智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张新、李文影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华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盈智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张新、李文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