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4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强与被执行人霍欣强等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霍欣强,霍振中,霍振华,史福连,霍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付强,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霍欣强,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霍振中,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霍振华,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福连,女,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霍小芳,女,199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强与霍欣强、霍振中、霍振华、史福连、霍小芳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王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