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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3135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所在地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解放街一路**号。负责人:陈邦华,主任。被告:XX,男,汉族,成年,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与被告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博贺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