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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兴国与袁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国,袁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21民初1414号原告:赵兴国,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被告:袁贵平,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原告赵兴国与被告袁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兴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贵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17日,被告因房屋装修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后因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5年7月14日,被告袁贵平以房屋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未约定借款期限及支付利息。现因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登记证明、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袁贵平因家庭房屋装修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依约给付了借款,双方形成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由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支付利息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又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故被告应当在经原告催告后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借款,现被告拒付,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贵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赵兴国借款2万元并从2017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袁贵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