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生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朱生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8民初3216号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38890732T,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漆桥西路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孔少云,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生火,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生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生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朱生火于2013年承建徐州市睢宁县体育中心项目,向原告乐洁公司购买HDPE管材,并租用管材安装设备,后双方经结算,被告朱生火欠原告乐洁公司货款96000元。此后,被告朱生火仅给付50000元,余款46000元经多次催要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朱生火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被告朱生火因承建徐州市睢宁县体育中心项目向原告乐洁公司购买HDPE管材,并租用HDPE管道安装设备。后经结算,被告朱生火欠原告乐洁公司货款96000元,被告朱生火于2016年2月6日给付50000元,余款46000元至今未能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销售清单、出库单、结账清单、收款收据、委托结算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支付价款,应当向原告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无事实依据,本院调整为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对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生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乐洁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朱生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道金法官助理 段云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燕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