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梁志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志涛,绰号“扁担”,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无业。2016年7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志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志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梁志涛以贩养吸,在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石牌村村口附近,向吸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贩卖价值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二、2017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梁志涛以贩养吸,在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石牌村村口附近,向吸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贩卖价值18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后吸毒人员刘某继续向被告人梁志涛要求购买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微信付款后,毒品交付前,被告人梁志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志涛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志涛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我只是在2017年3月15日、17日两次贩卖毒品给刘某,最后那次微信支付的150元是刘某还以前的借款;量刑建议过重。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梁志涛在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石牌村村口附近,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00元。二、2017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梁志涛再次在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80元。随后,刘某又向被告人梁志涛提出购买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梁志涛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后,在毒品交付前,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梁志涛住所房间内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0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吸毒人员刘某身上缴获刚购买的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手机一台、白色晶状粉末、白色晶体各一包、矿泉水瓶二个、塑料吸管四条。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梁志涛的身份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梁志涛是被动归案,没有自首情节。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物品的来源及处理情况。5.手机通话和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梁志涛与吸毒人员刘某之间有多次通话、聊天及微信转账记录。6.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刘某以及被告人梁志涛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梁志涛所贩卖的毒品是向一个叫“肥球”的男子购买,但公安机关未能找到该“肥球”。8.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书,证实被告人梁志涛的前科情况。三、证人刘某的证言:我共向“扁担”购买五次毒品冰毒,但记得时间的只有三次,第一次是2017年3月15日15时许,我通过微信与他约好要100元的“猪肉”,他让我微信转账后再到石牌村村口的绿道上等他,我转账给他后,就来到石牌村村口的绿道上,他把一小包毒品扔在我身边不远处的地上就离开,我拿到毒品就回家了;第二次是2017年3月17日中午12时许,也就是我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他抓获的情况下,我通过微信提出要一克冰毒,他让我把毒资用微信转账给他,再到石牌村村口的绿道上拿毒品,我转了180元后来到约定地点,他把毒品扔在地上就走了,我捡起毒品;第三次是在第二次交易后十几分钟,在公安民警的示意下,我又向他购买150元冰毒,他叫我等他买回来再给我,我通过微信向他支付了150元,14时许,他没有出现,警察就把我带回派出所了;第四次和第五次是在2017年2月下旬,具体时间我忘了,每次都是通过电话联系买100元的分量,都以现金交易,地点都是在石牌村村口。其辨认出被告人梁志涛就是向其贩卖冰毒的“扁担”以及其被查获的物品。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我的毒品是向一个叫“肥球”的端州男子购买的,我昨天吸剩下的毒品冰毒约一包以及吸毒工具已被公安人员查获了。2017年3月15日15时许,刘某通过电话向我提出要100元的冰毒,我让他微信转账,我收到钱后,约他到黄岗镇石牌村的空地,我把用塑料袋装着的冰毒(重量约0.4克)扔到地上就马上离开;2017年3月17日13时许,刘某来电说要一克冰毒,我说要180元,刘某就微信转账了180元给我,我叫他到村口旁边交易,我把用塑料袋装着的“冰毒”(重量约1克)扔到地上,我就马上离开了。大约十几分钟后,刘某来电说还要多点冰毒,并微信转账了150元给我,我将微信记录删掉,但在家门口就给警察抓获了。其辨认出刘某就是向其购买冰毒的吸毒人员以及其被查获的物品。五、称量笔录、鉴定意见,证实被查获的白色晶状粉末、白色晶体的重量及成分。六、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石牌村村口附近路边是变动现场。七、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梁志涛的讯问、辨认、抓获、搜查等过程已制作录音录像光盘四张。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志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志涛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志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志涛被抓时拟进行的交易是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进行的,交易尚未完成,毒品没有在社会上进一步扩散,这不影响被告人梁志涛有继续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志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又可从轻处罚。被扣押的手机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结合刘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可知,被告人梁志涛被抓获当次微信收取的150元是毒资,其否认毒资性质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梁志涛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志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吸毒工具一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文审 判 员  黄敏琼人民陪审员  邓亚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永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