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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锐与刘本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锐,刘本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119号原告:杨锐,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国,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朝,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本术,男,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杨锐与被告刘本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锐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本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锐撤回对刘本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杨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