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陕西新颐田实业有限公司与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新颐田实业有限公司,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新颐田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陕西颐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B座1301室。机构代码号:58352011-1。法定代表人王亚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宝小区富西路18-1号楼。机构代码号:22172752-9。法定代表人宋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调字[2015]第140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新颐田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如双方当事人未协商一致,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执1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