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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炯、孙红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炯,孙红,吴习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82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炯,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辩护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红,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辩护人卜海鹏,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习平,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指定辩护人谷玉章,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炯、孙红、吴习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炯、孙红、吴习平及其辩护人杜晓辉、卜海鹏、谷玉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起,被告人陈炯、孙红及吴习平为非法牟利,由陈炯提供境外“申博”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由孙红、吴习平租赁嘉定区嘉定工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设置计算机开设赌场,聚集参赌人员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接受投注供参赌人员使用。其中,孙、吴按赌博码量金额的12‰获利,陈炯按赌博输赢金额的50%获利。2017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孙红、吴习平再次在上址聚集蔡某某、周某某、叶某某、冯某某等参赌人员(均另处)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孙红、吴习平被当场抓获,并缴获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的计算机、赌资等物。经查,当日客厅内所使用赌博网站账号,自2017年1月15日至2月15日的投注金额总计人民币340余万元。被告人陈炯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孙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陈炯、吴习平仅交代部分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蔡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徐某1、陆某某、徐2、叶某某、冯某某、徐3、卞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电脑记录截图,账本记录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短信记录,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炯、孙红、吴习平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炯、孙红、吴习平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认为,鉴于被告人吴习平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可认定为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炯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解其于2016年12月开始未向被告人孙红提供赌博网线。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炯向被告人孙红提供赌博网线以及起诉书认定的投注金额证据不足。被告人孙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习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习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合议庭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起,被告人陈炯、孙红、吴习平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陈炯将从他人处获得的位于境外的“申博”赌博网站的账号及密码,提供给被告人孙红、吴习平,由被告人孙红、吴习平租赁嘉定区嘉定工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赌场,利用电脑登录上述网站,聚集人员参与实时的百家乐赌博活动。被告人孙红、吴习平定期与被告人陈炯按照赌博码量及输赢金额进行结算,各自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2月15日1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上址抓获正在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的蔡某某等人及被告人孙红、吴习平,当场缴获赌资及用于赌博活动的计算机、账本等物。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网安支队现场取证,当日客厅内所使用的赌博网站账号,自2017年1月15日至2月15日的投注总额为人民币340万余元。当日,被告人陈炯被公安机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2月15日14时30分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嘉定工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楼1212室进行检查的情况,并对相关物品进行了扣押。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电脑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3、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抓获各被告人的经过。4、证人蔡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徐某1、陆某某、徐2、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嘉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是由孙红及吴习平二人开设的网上百家乐赌场,其均参与过赌博。5、证人徐3的证言及相关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其于2016年2月将嘉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出租给孙红。6、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炯与孙红间的通讯及短信往来情况。7、被告人孙红的账本记录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孙红和陈炯间的资金往来情况。8、被告人陈炯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2016年12月,其将从他人处获取的申博赌博网站的网线提供给孙红,由孙红招揽赌博人员赌博,其和孙红从中按约定获利,孙红拿码量的千分之十二,其拿输赢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与孙红每星期一结账,孙红有时给现金,有时通过银行转账给其。9、被告人孙红的供述:其之前因为参与网上百家乐赌博输了很多钱,就想到自己开个网上百家乐赌场,后在2016年2月份借了嘉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用于其和男朋友吴习平居住,同时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招揽人员参与赌博,其和吴习平没有具体的分工。网上百家乐的账号、密码先后从多人处拿过,查获时的账户、密码是由陈炯提供的,其和陈炯约定其拿码量的千分之十二,陈炯拿输赢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和陈炯每星期结一次账,大部分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陈炯的。10、被告人吴习平的有关供述:2016年6月其和孙红一起住到孙红借的嘉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后两人在里面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召集人员进行赌博。约在11月,其听孙红讲百家乐的线是由陈炯提供的,一直到案发,其和孙红拿码量的千分之十二,孙红和陈炯怎么结账其不清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炯、孙红、吴习平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炯关于在2016年12月后其未提供赌博网线给被告人孙红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炯向被告人孙红提供赌博网线和起诉书认定的投注金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炯自2016年12月起向被告人孙红提供赌博网线用于经营网上百家乐,聚众赌博的事实,不仅有同案犯孙红的指证,并有查获的由被告人孙红记载的账本、相关银行交易明细、两人间的短信记录及被告人吴习平的供述相印证,且被告人陈炯在公安机关亦作了供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支持,被告人陈炯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孙红、吴习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孙红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孙红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吴习平的辩护人提出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习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红与被告人吴习平共同经营网上百家乐赌场,所得非法利益也由两人共同使用,两人只是分工不同,所起的作用相当,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二、被告人孙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三、被告人吴习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赌资、赌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项永明审 判 员  唐 斌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初德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