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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3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唐泽金申请执行谢靖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3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泽金,谢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泽金,男,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谢靖(曾用名谢丽英),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唐泽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4日向隆昌县(现隆昌已撤县建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靖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偿该款时止);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谢靖在中国银行隆昌支行的账户,其相应价值以12000.00元为限,现该账户余额为3285.15元。因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权,而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谢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唐泽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线索可凭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青审判员  黄先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