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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业娜、张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业娜,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张业娜,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波,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张业娜与张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龙北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业娜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8月29向申请人张业娜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洪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