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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黎先敏与段加云、黎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先敏,段加云,黎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229号原告:黎先敏,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宣恩县,被告:段加云,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楚雄市,被告:黎辉,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宣恩县,原告黎先敏与被告段加云、黎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黎先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黎先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段绍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昌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