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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继飞、陈露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继飞,陈露琦,端传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211号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89807673。法定代表人:曹道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女,公司员工。被告:杜继飞,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陈露琦,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涂县。被告:端传敏,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涂新华村镇银行)与被告杜继飞、陈露琦、端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涂新华村镇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继飞、陈露琦、端传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新华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杜继飞、陈露琦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82630.58元(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7年1月12日,扣除已还部分),并按月利率18.15‰支付自2017年1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2.被告端传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杜继飞、陈露琦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4日,被告杜继飞、陈露琦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2.1‰,按季结息,逾期月利率18.15‰;被告端传敏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原告按约于2014年9月24日发放了贷款。被告杜继飞、陈露琦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利息2100元。杜继飞、陈露琦、端传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6日,杜继飞、陈露琦作为借款人,端传敏作为保证人,与贷款人当涂新华村镇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当涂新华村镇银行向杜继飞、陈露琦提供借款额度2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单笔借款期限小于等于24个月。各笔借款的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为准。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款、利息,当涂新华村镇银行有权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以及按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和复利。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端传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止。同日,杜继飞、陈露琦与当涂新华村镇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当涂新华村镇银行按约向杜继飞、陈露琦发放了贷款2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9月23日,月利率12.1‰,逾期月利率18.15‰。截止2017年杜继飞、陈露琦累计归还利息2100.11元,于2017年3月17日归还本金5000元,2017年4月17日归还本金5000元,2017年5月23日归还本金5000元,2017年6月29日归还本金5000元。尚欠本金180000元、截止2017年6月29日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88628.7元(借期内利息55980(58080-2100.11)元+逾期利息32648.82元)及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贷款借据、储蓄明细清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杜继飞、陈露琦、端传敏与当涂新华村镇银行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合法有效。新华村镇银行依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杜继飞、陈露琦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逾期还款应依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当涂新华村镇银行在保证期间内向端传敏主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端传敏应按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继飞、陈露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当涂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88628.7元(截止2017年6月29日),合计268628.7元;并按照本金180000元、月利率18.15‰计算支付自2017年6月30日至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端传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计2770元,由被告杜继飞、陈露琦、端传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同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