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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毛凤媛、叶冬青、王琦、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恢422号毛凤媛、叶冬青、王琦、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毛凤媛与被告叶冬青、王琦、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协商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恢42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全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