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祁阳县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273号��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祁阳县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29日交纳了执行标的款5.5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8月29日交纳了执行标的款5.5万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可以得到实现,案件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祁民初字第258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