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卓兰英与张军、房丽虹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兰英,张军,房丽虹,房崇航,许江河,罗萍,秦玉蝉,郭美华,王治循,王丽,李兴莉,张德奎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770号原告:卓兰英,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丽虹,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房崇航,男,194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许江河,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罗萍,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秦玉蝉,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郭美华,女,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治循,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丽,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李兴莉,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奎,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龙,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卓兰英与张军、房丽虹、房崇航、许江河、罗萍、秦玉蝉、郭美华、王治循、王丽、李兴莉、张德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兰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兰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卓兰英承担。审判长 查 琴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韩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