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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启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启秋,张燕华,王金栋,邹孝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卢立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启秋,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张燕华,女,汉族,1972年7月1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王金栋,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生,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邹孝炎,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连江恒欣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启秋、张燕华、王金栋、邹孝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8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金栋与案外人曾某名下共有的座落于连江县房屋。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凌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