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靖边县佳贝钻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县宁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祁健洲、孔令梅、李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靖边县佳贝钻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县宁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祁健洲,孔令梅,李东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3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住陕西省靖边县。负责人:刘志成。被告靖边县佳贝钻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靖边县。法定代表人:祁健洲。被告靖边县宁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法定代表人:王红胜。被告祁健洲,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孔令梅,女,1970年4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李东芳,女,1960年3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与靖边县佳贝钻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县宁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祁健洲、孔令梅、李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艾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峻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