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范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范碧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55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225T。法定代表人:曲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强,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键,重庆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碧君,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范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碧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碧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 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玉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