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功萍、朱瑞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汪功萍,朱瑞生,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中润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245号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绿源农产品大市场综合楼3F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700686887901H。法定代表人:黄颂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华,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秉国,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功萍,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朱瑞生,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谢垅工业区开发区管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700556318479P。法定代表人:卞荣英。被告:铜陵市中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北京东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340700000053158(1-1)。法定代表人:郑世新。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功萍、朱瑞生、铜陵云翔金属废料再生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市中润餐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74元,减半收取13037元,由原告铜陵市金狮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卫东审 判 员 张兵鹏人民陪审员 操昭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