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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潘宏伟、魏玉琴与陈秋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宏伟,魏玉琴,陈秋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94号申请人潘宏伟,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浑江区新建街。申请人魏玉琴,女,1975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陈秋伊,女,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食尚牛士实际经营者,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宏伟、魏玉琴与被执行人陈秋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宏伟、魏玉琴申请撤回对(2017)吉06民终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