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2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晓宏与郭大伟、孙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宏,郭大伟,孙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晓宏,男。被执行人:郭大伟,男。被执行人:孙丽君,女。申请执行人陈晓宏与被执行人郭大伟、孙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公证处作出的(2015)连海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依法没有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2808号案件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玖铭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