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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4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梅霞、吴继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霞,吴继萍,陈月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4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霞,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香港屯门,被执行人:吴继萍,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月清,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梅霞与吴继萍、陈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吴继萍、陈月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吴继萍、陈月清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继萍、陈月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继萍、陈月清存款7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利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