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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屈亚明与朱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亚明,朱燕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253号原告:屈亚明,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朱燕勤,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白土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屈亚明与被告朱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屈亚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朱燕勤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给原告屈亚明。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朱燕勤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别于2015年8月18日向原告屈亚明借了60000元,并写有借据给原告屈亚明。但被告借到款后,却不按期还款给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屈亚明提交的借据中没有证据证明屈亚明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即没有证据证明屈亚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屈亚明作为原告起诉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之情形,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屈亚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屈亚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伟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王敏智书 记 员 邓  春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