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季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970号原告季某,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黄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季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季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