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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谦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人来乐科贸有限公司、曾小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谦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西人来乐科贸有限公司,曾小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240号原告:大同市谦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葛春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峰,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山西人来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钊,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小参,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谦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人来乐科贸有限公司、曾小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以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谦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3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61.5元,其余15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